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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偷電處罰將有法律規范 (2004-09-02)

發布時間:2007-12-04 作者: 來源:海峽都市報 瀏覽:1970
今后發現教唆、指使、脅迫或者協助他人竊電的,電力管理部門將可以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能被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8月27日下午,福州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福州市預防和查處竊電行為條例》(草案)。   該草案規定,竊電行為主要包括: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或者其他用戶的用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繞越用電計量裝置用電;偽造或者開啟法定或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故意損壞用電計量裝置用電;故意使用計量裝置計量不準確或者失效;實行分時段電價計費的用戶改變分時計價裝置用電等。   草案規定,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或者繞越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用電的,按照用電設備額定容量,乘以實際竊電時間計算確定;以故意損壞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方式竊電的,按照用戶接入電源的用電設備容量,乘以實際竊電時間計算確定;以其他方式竊電的,按照計費電能表額定電流值所對應的容量,乘以實際竊電時間計算確定。   草案規定,對于用戶接入電源的用電設備容量無法確定,并且用電計量裝置受到破壞的,如果在總表內部竊電的,竊電量以各分表電量之和減去抄見電量的差額計算。   實際竊電時間無法查明,并且竊電用戶也無法證明竊電時間的,竊電日數至少以180天計算,最長不超過2年,竊電時間以發現竊電之日起向前推算。每日竊電時間,照明用戶按照6小時計算,其他電力用戶按照12小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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